本標準規定了對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時,在機構、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管理體系等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能力評價,也適用于檢驗檢測機構的自我評價。
RB/T 214—2017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往期回顧】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168-2020)
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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