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意義: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產業政策,從源頭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
(2)明確建設項目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其效果,對未達到職業病危害防護要求的系統或單元提出職業病控制措施的建議;
(3)為監管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提供科學依據;
(4)為建設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和職業病危害申報提供依據。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7〕第90號)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評價報告。
控制效果評價時間:
建設項目試運行階段,竣工驗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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