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意義: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2)針對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提出職業病工程防護設施的設計方案與具體技術參數,為建設單位落實職業病工程防護措施提供實施依據。
(3)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落實情況監督提供科學依據。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7〕第90號)
第十五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第十七條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完成后,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或者較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工作,并形成評審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在完成評審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等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評審。
設計時間: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完成后,委托有關機構或者用人單位自行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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